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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问题:省级税务局的解答也是错误的!
省级税务局的解答也是错误的!
有纳税人咨询:高温补贴是否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?
高温补贴是指企业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《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安监总安健〔2012〕89号)规定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岗位津贴。高温补贴只是针对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发放的一种岗位津贴,不是人人皆可享受的职工福利费。
安监总安健〔2012〕89号规定,高温补贴应“并纳入工资总额”;同时,《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<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>的通知》(统制字[1990]1号)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,也包括“高温作业临时补贴”。所以,高温补贴是否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不影响其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性,也即是说高温补贴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中提到的“福利性补贴”无关。
与高温补贴相近且容易混淆的“职工防暑降温费”,在财企〔2009〕242号文和国税函〔2009〕3号文均有明确列明,属于职工福利费,税前扣除只能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税前扣除。
高温补贴,属于工资,各省市区还出台有最低标准,用人单位必须发放,具有一定强制性。而“职工防暑降温费”,属于福利,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发放,没有规定必须强制发放。
因此,企业一定注意严格区分,从一开始的会计处理就要正确区分,不能把二者混淆。
一个省级税务局,将“高温补贴”简单的跟“职工防暑降温费”画等号,显然就错了。